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任文林诉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文林,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明德,男,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华,女,汉族,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退休干部。
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玉林,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柳献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嘉铭,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林诉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任文林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二ΟΟ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