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艳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开发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艳云,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技术检测站工人,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胜兴北区12号楼。
原审被告王云山,男,1973年4月 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司机,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镇玛琅村。
上诉人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艳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继平、被上诉人齐艳云、原审被告王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2月28日2时20分许,原告齐艳云与其他三位同事共同乘坐由被告王云山驾驶的出租汽车(车号为鲁E-T0230号小型客车,车主为被告运通公司)沿(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门口处时,与另一辆沿辛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相刮后,导致被告王云山驾驶的鲁E-T0230号出租汽车侧翻,致使乘客齐艳云受伤。发生该车辆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对此交通事故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1(笔误为2000)年8月1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股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乘坐的由被告王云山驾驶鲁F-T0230号出租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原告伤害,肇事车辆逃逸。被告王云山对原告乘坐该出租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2001年2月28日,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证实,齐艳云被诊断为右肩部软组织挂伤。原告提供2001年2月28日、3月1日、4月9日在中心医院作CT等检查费用共计395元;2001年2月28日,在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门诊的法医鉴定费30元;2001年3月10日,在东营区明洁清洗中心的洗衣费50元;原告提供出租车定额客票19张;费用共计200元。
另查,2001年4月2日,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胜利采油厂技术检测站出具证据一份证实,职工齐艳云于2001年2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请事假20天,扣除齐艳云工资奖金957元。鲁E-T0230号长安牌SC6331A型旅行型小客车,车主为运通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为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齐艳云乘坐的由被告王云山驾驶的车主为被告运通公司的出租汽车,在该车行驶过程中,与他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原告受到人身伤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作为乘客向承运人和运通公司主张赔偿医疗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向车辆的驾驶者王云山主张权利,属主体不当,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运通公司主张赔偿的洗衣费,不属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被告王云山主张由肇事车辆赔偿的请求,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被告运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运通公司支付原告的医疗费395元、误工费957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30元,四项合计1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运通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限被告运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上诉人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的证据不足,不应判令我方支付被上诉人交通费,肇事车辆逃跑,是由于被上诉人的纠缠致使修车费6545元得不到赔偿,被上诉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被告的陈述意见同上诉人。
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对误工费及支付交通费的认定是否正确,上诉人的修车费应否由被上诉人负担。针对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肇事车辆逃跑的责任在被上诉人为由,请求改判并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运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