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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9-26 17:46:31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服务场所;(二)服务招牌;(三)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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