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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尧案二审判发回重审 矛头指向深圳富豪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9-25 8:59:59
控辩双方激烈对峙,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及定罪证据的合法性成为二审焦点
延期一个月后,原定于8月18日开庭的深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产案二审今日(9月22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中院开庭。在带领村民维权过程中,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尧在两个月前被东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日庭上,上诉人刘尧及其辨护律师就该案证据及一审判决展开辨论,在最后陈述阶段,将矛头直指引发该案的富源公司法人代表深圳富豪缪寿良。
证据之争
现年46岁的刘尧,原系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料显示,刘于1992年通过自学取得律师资格,成为当时广东省第一个以农民身份取得执业证的律师。
2006年底,刘的家乡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因集体土地被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违规占用,双方产生纠纷。刘尧得知此事,应家乡村民之邀为派头村提供法律服务。
2007年12月11日、17日,刘尧与村民两次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今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进行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在两次冲突中,刘尧均指挥其他村民拆毁、推倒模板,并烧毁木条,分别造成施工单位损失50615元及4780元。法院因此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及九个月。这一判决结果在国内律师界引发了较大争议。
刘案原定于二审不开庭审理,后在广东省律协、深圳市律协的争取下,二审法院决定于8月18日开庭审理,但又在8月16日以检察机关需要为由延期至9月22日。
刘尧在上诉书中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而他的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辨护。
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成为二审的焦点。刘尧坚称,自己当日所烧毁的木条及推倒的模板,价值仅几百元,有当地电视站的工作人员的现场视频可以证明。一审诉前交换证据时,公安曾出示自己录制的证明现场被损坏的视频,然而显示录制时间为发案后的十天,在此期间现场并无证据保全的措施。在刘的辨护律师再度提出此疑点后,公安提供的该段视频被一审法院以无播放设备为由不予采纳。
刘及其律师认为本案所有定罪证据均不合法。刘尧的辩护律师在向河源中级法院递交的意见函中称,公诉机关指控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即是由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做出鉴定结论的三名鉴定人,一名仅为助理价格鉴定师,不符鉴定资格要求;而另一鉴定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仅为职称证明,无法证明其鉴定资格人身份;第三人仅为该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鉴定资格证明,故鉴定书无效。
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该鉴定文书在一审时并无单位公章,而在二审中却突然出现了公章,存在疑点。对此检方解释为复印机调色不当所致。
除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提出质疑外,刘方同时认为,鉴定结论所认定的5万多元的涉案金款中超过80%的金额是所谓的重新搭建的人工费等间接损失,而非故意毁坏中的直接损失,而依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间接损失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金额。
指向地产富豪
在最后陈述阶段,刘尧认为本案中其与村民采取的过激措施,实为公权力无法救济公民权利时不得已而为之。
引发本案的派头村白坭塘小组富源水电站,装机容量2.6万千瓦,总投资3.16亿元。 早在2007年6月29日,水电站的工程承建商深圳市邱天建筑有限公司,曾与业主富源公司因欠薪产生矛盾,导致施工方一名民工死亡,多人重伤。
刘尧调查发现,富源水电站项目用地未办理农地变更审批及征地批准手续,并且东源县国土局也曾于2007年11月发文要求项目停工,但项目始终不曾停工,如今已投产发电。
据悉,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缪寿良,同时也是深圳富源集团董事长,曾在2006年排名“胡润百富榜”第68位,“2006胡润房地产富豪榜”中则排名全国第19位。有知情人称,缪寿良在河源一地的投资总额超过五亿元。
刘尧在庭上称,此前缪寿良曾许以其80万元好处,条件是“不再就此地问题纠缠”,但被其拒绝。刘称,一方面是面对停工的执行令,政府公权力无力行使,另一方面是水电站加紧赶工,力争在年底完工,于是他不得不与村民开会后决定前往工地制止施工。
对此,检方反驳称此事与本案为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讨论。《财经》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检方证据中,也有提到该项目涉嫌非法占用八十亩集体土地。
今日庭审引来包括国外媒体在内的多家媒体,以及广东、深圳两级律师协会的多名代表和河源当地的各级人大代表旁听。
在近四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因不满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把握,辩护律师一度与审判长发生激烈争执,上诉人的两名律师险些被中途驱出法庭。本案当天没有宣判。
次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产一案做出二审裁定,要求将本案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9月24日发出的这份裁定书内容简短,对发回的理由仅一句话,“由于本案部分证据存在事实不清,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这使得刘尧案出现转机。 “这是最好的二审判决。” 一位深圳律协的律师向记者表示。
延期一个月后,原定于8月18日开庭的深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产案二审今日(9月22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中院开庭。在带领村民维权过程中,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尧在两个月前被东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日庭上,上诉人刘尧及其辨护律师就该案证据及一审判决展开辨论,在最后陈述阶段,将矛头直指引发该案的富源公司法人代表深圳富豪缪寿良。
证据之争
现年46岁的刘尧,原系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料显示,刘于1992年通过自学取得律师资格,成为当时广东省第一个以农民身份取得执业证的律师。
2006年底,刘的家乡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因集体土地被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违规占用,双方产生纠纷。刘尧得知此事,应家乡村民之邀为派头村提供法律服务。
2007年12月11日、17日,刘尧与村民两次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今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进行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在两次冲突中,刘尧均指挥其他村民拆毁、推倒模板,并烧毁木条,分别造成施工单位损失50615元及4780元。法院因此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及九个月。这一判决结果在国内律师界引发了较大争议。
刘案原定于二审不开庭审理,后在广东省律协、深圳市律协的争取下,二审法院决定于8月18日开庭审理,但又在8月16日以检察机关需要为由延期至9月22日。
刘尧在上诉书中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而他的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辨护。
涉案财物价格的鉴定成为二审的焦点。刘尧坚称,自己当日所烧毁的木条及推倒的模板,价值仅几百元,有当地电视站的工作人员的现场视频可以证明。一审诉前交换证据时,公安曾出示自己录制的证明现场被损坏的视频,然而显示录制时间为发案后的十天,在此期间现场并无证据保全的措施。在刘的辨护律师再度提出此疑点后,公安提供的该段视频被一审法院以无播放设备为由不予采纳。
刘及其律师认为本案所有定罪证据均不合法。刘尧的辩护律师在向河源中级法院递交的意见函中称,公诉机关指控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即是由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做出鉴定结论的三名鉴定人,一名仅为助理价格鉴定师,不符鉴定资格要求;而另一鉴定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仅为职称证明,无法证明其鉴定资格人身份;第三人仅为该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鉴定资格证明,故鉴定书无效。
辩护律师在庭上指出,该鉴定文书在一审时并无单位公章,而在二审中却突然出现了公章,存在疑点。对此检方解释为复印机调色不当所致。
除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提出质疑外,刘方同时认为,鉴定结论所认定的5万多元的涉案金款中超过80%的金额是所谓的重新搭建的人工费等间接损失,而非故意毁坏中的直接损失,而依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间接损失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金额。
指向地产富豪
在最后陈述阶段,刘尧认为本案中其与村民采取的过激措施,实为公权力无法救济公民权利时不得已而为之。
引发本案的派头村白坭塘小组富源水电站,装机容量2.6万千瓦,总投资3.16亿元。 早在2007年6月29日,水电站的工程承建商深圳市邱天建筑有限公司,曾与业主富源公司因欠薪产生矛盾,导致施工方一名民工死亡,多人重伤。
刘尧调查发现,富源水电站项目用地未办理农地变更审批及征地批准手续,并且东源县国土局也曾于2007年11月发文要求项目停工,但项目始终不曾停工,如今已投产发电。
据悉,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缪寿良,同时也是深圳富源集团董事长,曾在2006年排名“胡润百富榜”第68位,“2006胡润房地产富豪榜”中则排名全国第19位。有知情人称,缪寿良在河源一地的投资总额超过五亿元。
刘尧在庭上称,此前缪寿良曾许以其80万元好处,条件是“不再就此地问题纠缠”,但被其拒绝。刘称,一方面是面对停工的执行令,政府公权力无力行使,另一方面是水电站加紧赶工,力争在年底完工,于是他不得不与村民开会后决定前往工地制止施工。
对此,检方反驳称此事与本案为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讨论。《财经》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检方证据中,也有提到该项目涉嫌非法占用八十亩集体土地。
今日庭审引来包括国外媒体在内的多家媒体,以及广东、深圳两级律师协会的多名代表和河源当地的各级人大代表旁听。
在近四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因不满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把握,辩护律师一度与审判长发生激烈争执,上诉人的两名律师险些被中途驱出法庭。本案当天没有宣判。
次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产一案做出二审裁定,要求将本案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9月24日发出的这份裁定书内容简短,对发回的理由仅一句话,“由于本案部分证据存在事实不清,故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这使得刘尧案出现转机。 “这是最好的二审判决。” 一位深圳律协的律师向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