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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不能用,诉诸法律得赔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9-23 16:21:57
北京某出版社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出版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约定信息技术公司向出版社提供 “软件产品服务”,该产品服务包括“财务软件”、“发行软件”、“出版管理软件”、“编务软件”“书目数据库”五部分,价款共计19.8万元。此后,双方又先后签订了《附加合同之一》、《合同附件二》和《软件实施补充协议》,就软件修改等问题做出约定,费用共计11.5万元。后出版社全额支付了上述合同款,共计31.3万元,信息技术公司向其提供了“软件产品服务”。但除了“出版管理软件”可以正常使用外,大部分软件产品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的服务也因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而无法体现服务作用。尽管出版社给了信息技术公司多次修改的机会,但至今该产品及服务仍无法使用。
某出版社的日常工作因此收到了比较大的影响,该出版社的负责人日前致电中国快律网,希望能够就此问题咨询一下法律人士。快律网为其在十分钟内就推荐了北京的合同法律师杨律师。杨律师在IT法律方面和合同法方面都有一定经验。杨律师认为,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实现约定的软件功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判决,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出版社20余万元。
该出版社负责人对快律网为其单位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和感谢。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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