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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卡之“贵”,无诚信该赔,事主赞快律,细致效率高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9-18 15:42:10
孔先生是一位差旅人士,经常到文登市跑业务。去年10月孔先生来到文登入住自己经常入住,并且办理了贵宾卡的某酒店时,却被告知他卡中的2400余元余款“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且不能退款。孔先生有些吃惊,不过马上与酒店工作人员开始理论,无果。
这张卡标注着是“文登市XX酒店贵宾卡”字样,背书的条款中并未告知该卡中的存额有消费期限。孔先生认为这属于欺诈,打电话给中国快律网希望能找个律师讨个说法。不到十分钟,威海的汤律师就给孔先生打来了电话,提供了孔先生急需的法律服务。孔先生为了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尊严讨个说法,将该酒店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持卡人之间自然形成为一种预付款消费的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有权以该卡按其使用性质在被告处进行有关消费结算。在对使用期限等未作明示或告知的情况下,被告单方以该卡过期而不予结算,与法与理相悖。被告之行为应视为系一种违约行为。判决酒店返还孔先生这2400余元。
孔先生说:“钱数目不多,但是自己经常在这家酒店入住却还如此不被尊重,誓要讨个说法。快律网的服务真是又方便又高效,几乎都没耽误我的业务。”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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