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宝马拖尸事件进展——死者醉酒躺路中,已找到目击证人,司机情有可原
记者昨日从交警支队获悉,受害人杜某某当夜系醉酒后自行躺在行车道内,被驾车通过的浦某某拖至后新街云津市场门口处与车辆分离。案件的更详细情况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据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9月7日1时15分,昆明市交警支队六大队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北京路小厂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报后,交警支队六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经初步勘查后证实:9月7日1时许,浦某某,女、46岁,(经检测其血液中无乙醇含量)独自一人驾驶其本人的云ADZ181号“宝马”牌轿车(经检测该车车况正常),由昆明市龙泉路至东寺街(回家)。途中1时05分许,浦某某驾车沿昆明市北京路由北向南行至小厂村附近路段,遇车前有杜某某(男、49岁、河南省人氏)醉酒后(经警方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由事故现场西侧小厂村步行至现场后躺于车行道内(约五分钟),浦某某驾车行经该路段时,其所驾车底盘驶过杜某某身体,车底盘下方挂住杜某某头部,并拖挂着杜某某身体向前行驶,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浦某某感觉车辆有异响,向前行驶了约250米后(北京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南口),即靠右停车,下车环车查看,但其未发现“异常”情况。
之后,浦某某又继续上车驾车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与金碧路交叉路口右转驶上金碧路,后沿金碧路直行驶至得胜桥路口左转,沿巡津街行驶至后新街云津市场门口处。因其车底盘下方拖挂的杜某某身体与车行道内高于路面的窨井盖板碰撞后,尸体与车辆分离。然而,浦某某仍在继续驾车向前行驶,途经书林街、石桥铺巷行至东寺街敬德巷口时,被一辆尾随其后的出租车堵停。随后,驾驶人浦某某被赶至现场的交警六大队民警带回大队进行调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事故现场走访、调查,11日通报昆明市发生的"9·07"宝马车拖人案调查有了进一步进展。警方已查明死者杜某某身份及具体死因,并找到了目睹宝马车开过杜某某身体的全过程的证人。
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死者杜某某是河南省人,暂住昆明,无固定职业。事发凌晨,有人称亲眼见杜某某由北京路小厂村步行至车道中间,躺倒于地,并与旁边的人有过对话,其中一人目睹了宝马车驶过杜某某身体后离去的全过程。
肇事宝马车经检验鉴定,证实"云ADZ181"宝马车头部无任何新的碰擦痕,杜某某身体也未发现明显碰撞及碾压伤。经尸检,杜某某是因颅脑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其头部损伤是因卡在车头底盘下部发动机金属护板左侧、左前轮下支臂处形成;胸部损伤是因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受车辆上下运动挤压形成。
警方经侦查试验认为,因事故现场为上坡路段,车主行经现场时,只有在40米至4.5米的距离内能发现躺于道路内的杜某某。按40公里的时速计算,车主仅有3.2秒的时间可以看到躺卧于道路内的人。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表示,为取证,调查人员共走访群众200余人,制作询问笔录20余份,在事发段内对事故现场多次复勘,并驾驶事故车辆到现场进行侦查试验。案件的性质及责任认定,警方将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认真分析研究,严格依法做出认定。
此外,警方已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待家属到昆明后,将妥善安排好家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