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找律所
找律师
预订律师
找客户
在线咨询
信用评价
法律社区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全国统一预订律师热线:400-700-5650
短信预订:13691565566
推荐文章
量刑情节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
最热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知识
税务机关能否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9-1 17:59:05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要评论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