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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种子,快律网站在农民兄弟一边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7 16:11:43
农民播下了种子就播下了希望,可河南省巩义市的32户农民播下玉米种子后,收获的却是满地枯苗。2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玉米种子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销售商翟某赔偿李某等32户农民经济损失12312元。
2006年4、5月,李某某等32户农民从翟某处购买由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共计137斤,种地面积34.2亩。该种子包装袋上明确载明种子种植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然而,32户农民当年种植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基本绝收,按玉米市场价格每千克1.2元计算,共计损失12312元。
李某某通过村里的文化中心上网时,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眼前的窘迫,然而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他要如何去寻找法律援助?尚未脱贫的农民又如何负担可能高昂的诉讼成本?在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某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法律类网站,无意间点击了快律网的链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李某某尝试联系了快律网。不到10分钟,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经常为农民兄弟争权益的何律师就给他打来了电话,李某某惊喜不已。回去告诉村里其他受损失的农民兄弟,大家都很高兴,推举他为代表上省城打官司。
法庭上,被告称丹玉86号玉米种子是优良种子,造成玉米绝收是因为土地环境、气候、管理和种植太密等原因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翟某具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资格,李某某等32户从翟某处购买了丹玉86号玉米种子,翟某出具里发票,双方之间的种子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翟某销售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上明确载明的“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因此,李某某等32户没有取得相当收成,翟某构成违约。翟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翟某不服,上诉到某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的理由不充分,遂驳回翟某上诉,维持原判
农民朋友们拿着赔付的救命钱,高兴的热泪盈眶:“快律网的服务是我们的救命恩人啊!我们农民同胞受欺负的时候,也要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6年4、5月,李某某等32户农民从翟某处购买由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共计137斤,种地面积34.2亩。该种子包装袋上明确载明种子种植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然而,32户农民当年种植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基本绝收,按玉米市场价格每千克1.2元计算,共计损失12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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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称丹玉86号玉米种子是优良种子,造成玉米绝收是因为土地环境、气候、管理和种植太密等原因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翟某具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资格,李某某等32户从翟某处购买了丹玉86号玉米种子,翟某出具里发票,双方之间的种子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翟某销售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上明确载明的“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因此,李某某等32户没有取得相当收成,翟某构成违约。翟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翟某不服,上诉到某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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