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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三年期,快律维权只朝夕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5 16:38:03
2004年3月22日,孙某在小区内的居民楼下经过时,被该楼居民王某从楼上扔下的一块破木板砸中头部。当时孙某感觉头部发晕,王某随即带领孙某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孙某头颅顶部未见血迹,只是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治疗一周后,孙某基本恢复正常,王某为其支付了800元医疗费用。
2007年12月,孙某头部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且有晕倒现象发生,遂去医院作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的眩晕症状。为此,孙某花去9000元医疗费进行治疗。后孙某再次找到小区居民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二次治疗费。王某未同意。
孙某无奈之时得知中国快律网的服务,遂与我们取得联系。本站为其指派了当地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经验丰富的宋律师为其代理该案件。
孙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后,向其索赔9000余元的医疗费用。法庭审理后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起算又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因2004年3月孙某头部被砸后,其眩晕的伤情并未出现,医院也未确诊。但2007年12月,孙某出现间隔性眩晕,且发生晕倒现象的伤情已被医院诊断为由颅骨骨折后的外伤所引起,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孙某在2007年12月确诊之日起算。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孙某二次治疗费7500元。
虽然判决生效了,可是孙某三年的病痛折磨却无法抹去,对于快律网给他带来的安慰,他深表感激:“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主持公道,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江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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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孙某二次治疗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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