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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欺员工,一怒索赔10万余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29 14:58:25
2006年5月31日,陈某受雇于某营销咨询公司,被指派至某超市从事饮料的促销工作,其中约定的促销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10日,另外双方还就报酬等其他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2006年6月1日,陈景到某超市办理进场手续时,因超市要求缴纳1000元管理费,而某营销咨询公司无锡地区临时主管李莉(化名)只交给陈景700元,另要求陈景垫付300元。陈景收入微薄,手头拮据,遂外出筹款。在借款途中,陈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医疗费用等花去几万元,并且以后的劳动能力大受影响。
求职者在寻找工作时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明知受了欺负,为了工作往往默默忍受。陈某就是这样,他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和无奈,希望能够打官司,然而手头拮据又行动不便的他,找律师成了个大问题。经人介绍,他给中国快律网400客服打来电话,快律网充分理解陈某的难处,为他寻找一名经验丰富又可以适当降低收费要求的律师,十分钟后,南京的劳动争议专业律师徐律师就给陈某打去了电话。
陈某于是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
陈景为咨询公司代交管理费的事实已证明双方就陈景至超市从事促销服务的任务已开始具体实施。故陈景一经咨询公司招聘,虽然至超市的促销活动尚未开始,但双方劳务雇佣关系已经建立。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赔付陈某十万元。
陈某总算解了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也让他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太感谢快律网为我解决了难题。”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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