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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岂能轻易反悔,物主求助快律胜诉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26 15:20:40
江西庐山的王某与杨某二人相识多年,杨某系某房产开发公司股东。2007年1月,杨某将其从该房产开发公司分得的一间店面赠与王某,并于当月22日为王某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证书杨某一直未交给王某。不久,杨某反悔,2007年2月6日,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店面购买人有误,购买人王某实为杨某,杨某持该证明向当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即给杨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事后未将注销产权证书决定送达给王某,也未进行公告。2008年1月15日,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别人。
王某无奈,自己对该房产已有他用,如若不通过一定途径要回房子,自己也将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王某不想打破与杨某的关系,可是被逼无奈的他,只好寻找律师问问该怎么办。他拨通了400-700-5650,中国快律网为其在十分钟内就推荐了江西当地的曾律师为他代理此案。曾律师了解案情后,表示这起案子事实比较清楚,适用法律也比较明确,鼓励王某要有信心,考虑到两个老朋友的关系,曾律师表示可以尝试通过向房管局主张权益,避免两人的直接法庭交锋。王某于是全权委托曾律师,代理起诉房管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房管局作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具有依法对申请人登记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在本案的产权登记过程中,被告仅凭杨某提供的房地产公司证明,在王某既未到场签字认可,也未授权杨某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注册登记,又未依法通知产权当事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房管局注销原告王某店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了房管局向第三人杨某颁发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王某很高兴,没有直接起诉杨某,就能够拿回房子,他对快律网帮助他解决了问题十分高兴,赞不绝口。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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