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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欺骗房主,快律助判双倍赔付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22 14:50:04
郭某在四川广汉市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价值120000元,签订了合同,并给付了部分房款。期间,郭某看中了同小区另一套房子,面积差不多不过所处位置更好些,遂与房产公司协商,调换了那套房子,并重新签订了协议,补足价款。之后,郭某因为生意上的事出差离开了广汉。月余后回到广汉,把剩余房款打入房产公司帐户后高高兴兴准备搬家时,打开“自家”房门顿时傻了眼——周女士已经住在了里面。
郭某立刻找到房产公司理论。房产公司以“拖欠房款,无法联系业主”为由,表示由于郭先生出差时过了约定的交款期限,且联系不到过先生,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可是郭先生明明付清了合同规定的房款和自己因出差而拖欠的滞纳金。
房产商不肯退让,坚持认为郭先生违约在先,无奈之下郭先生给中国快律网打来电话,希望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十分钟内,快律网就为其推荐了四川当地的房地产律师沈律师。沈律师相信此案一定会有个圆满的解决。郭先生遂把房产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逾期超过30天而仅支付5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但被告既未主张解除合同,也未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标的物、价款均发生变化并付款,被告均予接受。被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其享有终止合同权利的放弃。被告关于住房款未交清,视为原告不履约,购房合同可终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到原告的绝大部分购房款后,未向原告通知,私自将原告购买的住宅房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1万元并另行违约赔偿11万元。
郭某的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郭某长出了一口气:“打房地产官司,既要快又要专业知识丰富,快律网完全满足了这两方面的要求,真是太好了。”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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