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找律所
找律师
预订律师
找客户
在线咨询
信用评价
法律社区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全国统一预订律师热线:400-700-5650
短信预订:13691565566
推荐文章
调解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差多少属...
罚款
行政复议范围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
最热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知识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21 16:48:0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我要评论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