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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买房竟是违章建筑,快律网助买房者判合同无效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15 11:11:12
1993年8月11日,叶女士与厦门市旅游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93028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厦门旅游总公司承让厦门碧山公寓一楼一层106号住宅单元房屋使用权;原告承让上述编号房产单元使用权价值146189元;原告在合同签字之后一次性付给厦门市旅游总公司;原告拥有该房产使用权七十年;等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向厦门市旅游总公司交付了146189元使用权转让费与厦门市旅游总公司,厦门市旅游总公司并于1998年改建为被告。时至今日,原告意外得知被告所转让使用权之房产系无合法产权手续的违章建筑,且现在已经相关部门依法拆迁。
自己买的房子居然就成了违章建筑,面临拆迁,叶女士对此大为不满,为此她决定上法庭争得房子。在网上搜索“房产 律师”,她找到了中国快律网,于是轻点鼠标。不出十分钟,来自厦门的李律师就为她打来了电话。凭借自己十余年处理房产纠纷的丰富经验,李律师表示愿意为叶女士代理此案。
经过2个月的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女士与被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93028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将146189元退还原告叶女士。
叶女士终于为自己买了10多年的“违章建筑”讨到了说法和退款,对快律网的优质服务,叶女士赞不绝口:“快律网的律师服务,又快又周到。”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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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叶女士与被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93028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将146189元退还原告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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