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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刹车酿祸,快律助乘客要公交担责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12 8:50:03
家住浙江某市的孙女士乘坐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公交车,途经丽青路与花园路交叉处红绿灯时,因前方有人骑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导致坐在后排的孙女士因刹车惯性而摔倒,造成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拌脱位,经住院治疗花费近16000元,公交公司支付7000元后认为司机是为了避让行人以免造成重大的事故,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为此拒绝再承担医疗费。
公交公司拒绝就孙女士的伤情再支付任何费用,孙女士不但经济上蒙受了损失,身心更遭受巨大折磨。忍无可忍的她决定为这无头祸讨个说法。在搜索引擎上轻敲“律师”并回车,中国快律网映入了她的眼帘。轻轻几次点击,十分钟内在浙江该市律师界有丰富经验的虞律师就主动与孙小姐取得了联系。
虞律师认为,既然乘上了公交公司的车,就与其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对她造成的伤害,公交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要判断驾驶员的刹车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必须结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要确定案发当时确已发生险情,如果驾驶员技术不熟练,因心存恐惧而在未发生险情时就作刹车处理,这自然不构成紧急避险。其次,要确定驾驶员对险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如果驾驶员车速过快或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驾驶员的任何避险行为都不可能使自己免责。第三,要确定驾驶员的刹车行为是避免险情发生的唯一恰当措施。如果驾驶员在不紧急刹车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险情发生,那么紧急刹车就不属于紧急避险。第四,要确定刹车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被其避免了的损害,一般情况下,生命权是最高权利,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虞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而公交公司却无法就“紧急避险”这一理由举证,法院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36000余元。
孙女士的伤逐渐康复了,心情也好了起来,她再三感谢快律网提供的便捷的法律服务:“赢了官司,好了身体,快律网真是我的大恩人。”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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