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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再伤人,快律网助受害者要赔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12 11:59:35
自从国家实施啤酒瓶强制B瓶标准后,啤酒瓶爆炸的案件明显减少,然而并未完全杜绝,受害者小吴的家人就给快律网打来了求助电话。
2007年8月7,炎炎夏日中,小吴的爷爷到周某的小卖部买了八瓶某品牌啤酒,当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吴某家人正准备开瓶饮用,突然其中一瓶啤酒爆破,飞溅的酒瓶碎片将、年仅七岁的吴某左眼割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江西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369.66元,经鉴定,吴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年幼的小吴日后的成长就此落下一道挥之不去的阴霾,小吴的家人郁闷中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搜索,他们在多家法律服务网站上寻找律师服务。十分钟不到,快律网最快回复了小吴家人的请求,并为小吴匹配了南昌地区处理人身伤害类案件有十余年经验的曹律师代理此案。
2007年12月1日,在与被告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经曹律师建议,小吴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很快判决被告江西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损失共计77222.23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000元);
小吴的家人感叹快律网服务反应的迅速和周到,更感谢曹律师和快律网急家人之所急,最快速度最高质量为小吴争取到了赔偿。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7年8月7,炎炎夏日中,小吴的爷爷到周某的小卖部买了八瓶某品牌啤酒,当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吴某家人正准备开瓶饮用,突然其中一瓶啤酒爆破,飞溅的酒瓶碎片将、年仅七岁的吴某左眼割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江西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369.66元,经鉴定,吴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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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在与被告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经曹律师建议,小吴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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