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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自转让共有财产,许女士寻快律网帮助胜诉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8-11 15:43:47
许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姚某离异,不料近日,因为曾经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再其争执。
陆某、姚某于2006年12月21日协商约定,将宿舍一套由姚某转让给陆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姚某将房屋转让给陆某,房屋转让价为3.5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姚某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于2007年3月5日陆某拿房产证过完户付清。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3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陆某依约定支付给姚某购房款3.5万元,但姚某未按时交付房屋,陆某多次找姚某协商未果,故陆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6年11月7日,姚某姚某与许某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宿舍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女方协商,但姚某姚某转卖给陆某陆某未经许某同意。
许女士得知此事后,焦急万分,幸好她记得中国快律网可以提供快速的法律服务,于是拨通了电话请求咨询,十分钟内,当地处理婚姻事务有丰富经验的朱律师就主动与许女士取得联系。
朱律师与陆先生取得了联系,以许女士律师的名义告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姚某无权处分。陆某深思熟虑后,决定按照朱律师的建议,起诉姚某,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时,被告未告知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权利人之一许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因其单方没有处置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无效合同,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将取得的该房的房产证返还被告。
对于这次出色的非诉法律服务,许女士对快律网和朱律师大加赞赏:“快律网的服务太方便了!”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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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06年11月7日,姚某姚某与许某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宿舍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女方协商,但姚某姚某转卖给陆某陆某未经许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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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时,被告未告知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权利人之一许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因其单方没有处置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无效合同,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将取得的该房的房产证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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