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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中国快律网帮我维护了正当权益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8 10:57:43
2006年2月,原告常熟市金塔千斤顶组件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俞建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为被告投了友邦商业保险。
2006年10月10日,被告上班钻孔时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铝轴中,致右手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右手掌挫裂伤,当即被送院治疗。2006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被告构成八级伤残为基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原告除承担被告的医疗费用外,一次性补助被告人民币87572元(含2006年度应发工资7572元、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协议还约定签字后原告即付被告5万元,余额37572元待被告伤残鉴定后付清。
07年5月24日,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7月10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实际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九级伤残的各项赔款总额为36825.23元,加上应发工资 7572元,总额应当是44397.23元,现原告已超过标准支付了被告5万元,故原告不愿再支付余款37572元。被告俞建康通过拨打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电话聘请了当地有多年诉讼经验的曹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俞建康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帮我维护了正当权益,对中国快律网和曹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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