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法院判赔20万 “路外”法院首次受理“路内”案
火车撞人法院判赔20万元 额度之高近年罕见
“路外”法院首次受理“路内”案件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铁路设置了相当数量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完整的司法体系。
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上海铁路局、兰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作为铁道部“主辅分离”的试点,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将公检法机构逐步剥离出去。但是,试点单位相关的剥离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

火车撞人事件引发讨论:为何铁轨上的生命会如此“廉价”?
火车呼啸而过。
范红(化名)倒在地上。
当范红的丈夫从撕心裂肺的丧妻之痛中醒来时,一纸诉状将辽宁省沈阳铁路局告上法院。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红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如此高的赔偿额,不但在省是首例,在全国也属先例,因为之前的火车撞人事件,多数以行人败诉告终,即便寥寥无几的胜诉者,也仅仅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金。
在铁轨上的生命变得愈发廉价时,这起判例显得如此醒目。20万元,成就了火车撞人判例史上的标本意义。无论从个体的生命权意义出发,还是致力于保护弱势者的角度,或是铁路法院垄断涉铁路诉讼“铁门”的打破,“沈阳市铁西区法院(一审法院)和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开了个好头”。法律人郝劲松说。
起诉铁路局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范红倒在了铁路边的路基旁。
她本想穿越铁路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在步行至铁西区砂阳桥铁路人行过道时,被呼啸而至的N144次列车撞飞。
连续5个日夜的抢救未能挽救范红的生命。至今,她年迈的父母还被蒙在鼓里。
此后,范红的丈夫张涛(化名)多次向沈阳铁路局主张权利,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但沈阳铁路局并未应允张涛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其作出了一份决定称,“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铁路部门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面对沈阳铁路局的赔偿决定,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涛向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沈阳铁路局。
张涛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并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惨案不会发生。
据了解,案件发生地为和平砂阳地区与铁西滑翔地区的交界处,沈山线铁路由此通过,该地区属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在该保护区内,虽然没有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但这里却成了铁路沿线居民为求通行方便的必经之路,平日里横穿铁路的居民很多,沈阳市铁路局也称此路段为事故多发地。
记者了解到,在此“事故多发地”并没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仅在铁路沿线靠近铁西滑翔地区一侧修筑护栏,且已经有部分损坏留有缺口,护栏形同虚设。
而靠近和平砂阳地区的另一侧未设任何保护措施,这样两侧居民可以“无视”护栏自由往来。
沈阳铁路局在通往铁西滑翔五小区约20米处,设立了警示牌,正反两面分别写有“死亡多发地段,请您注意安全”;“注意瞭望。远离危险”的字样。
铁西区法院认为,该警示牌不仅没有起到禁止通行的作用,反而误导了行人。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沈阳铁路局败诉,赔偿范红家属20余万元。
后沈阳铁路局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沈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这起火车撞人事件以铁路部门的高额赔偿划上了句号。
廉价的生命
从过去的判例来看,范红的家属是幸运的。
历史上的火车撞人事件最终多数判行人败诉,少数是被调解。胜诉且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几乎鲜有耳闻。
2007年1月接连发生的两起火车撞人事件让人记忆犹新。
2007年1月19日中午,青岛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建工小学的三年级女学生殷华放学回家,经过一个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出四十余米,当场死亡。在出事的这个铁道口只竖立着一个锈迹斑斑的警示牌,没有护栏和其他的安全设施。
据了解,每天大约有上千人通过这个铁道口。
处理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殷华的家属,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铁路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将补偿殷华家属600元,并向殷华的家属出示了有关规定。
1天之后,在北京东站的北站台西100米处,41岁的赵瑞满在回家途中与一辆从西向东行驶的K339次列车相撞,虽然K339次列车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但赵瑞满仍然被当场撞死。
车站方负责接待的人称,赵瑞满进入封闭车道以致被火车撞伤身亡,车站并不存在过错,铁路部门将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2700元。
不断发生的火车撞人事件也引发了社会上的大讨论:为何铁轨上的生命会如此“廉价”?
根源在于,铁路部门的事故赔偿要依据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
也就是说,依据这份年近20岁“高龄”的《暂行规定》,铁路路外人员非铁路原因伤亡的,可获得最高300元的补偿。
1979年的规定,成了铁路部门面对索赔的最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