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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赢得赔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7 11:29:22
2006年,因与他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职业教育学校的小客车被债主王某转让给邵某,但一直未与学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学校则认为自己早已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相关权益,即使车辆发生事故也与自己不相干。
2007年9月,邵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起步过程中,碰撞坐于汽车前的严女士,致严女士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严女士的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2007年11月,多次索要救治费用未果的严女士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邵某、王某和职业教育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8000余元。严女士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当地有多年经验的贺律师代理此案,贺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驾驶由王某转让给其的小客车,致严女士受伤。邵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无合法手续将扣取他人的车辆擅自出售给邵某,对邵某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职业教育学校一直未能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导致小客车滞留于王某手中,并被王某出售给邵某,有一定过错,对严女士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邵某赔偿严女士42580.19元;职业教育学校赔偿严女士10645.05元。王某对邵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严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衷心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赢得赔偿,对中国快律网和贺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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