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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打赢了官司获得了赔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4 10:23:26
2007年12月24日下午2时左右,家住海安县李堡镇的杭某带着女友林某骑着新购的但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县李堡镇富庄村11组交叉路口,遇有陈某驾驶苏F/7C671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亦经该地段。由于该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值勤指挥,陈某未让右方而来的杭某先行,两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杭某的女友林某也受伤。陈某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李堡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腓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13天,于2008年1月5日出院,先后花去医疗费4500余元。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亦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7第7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杭某与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3月21日,陈某一纸诉状将杭某告上法庭,要求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5619.64元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因陈某外出,放弃鉴定和相应诉讼请求)。陈某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梁律师代理此案,梁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且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原告陈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公安机关作出原、被告应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其应当在该类机动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的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超过二轮摩托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杭某全额承担对方当事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5000余元。
原告陈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打赢了官司获得了赔偿,对中国快律网和梁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事故发生后,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亦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7第7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杭某与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3月21日,陈某一纸诉状将杭某告上法庭,要求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5619.64元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因陈某外出,放弃鉴定和相应诉讼请求)。陈某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梁律师代理此案,梁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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