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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们可怜的儿子主持正义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3 12:01:25
2007年5月8日,小冲因胳膊骨折在家修养到2007年7月份该学期结束。小冲的父亲说他曾跟班主任特别强调2007年9月份下学期开学后小冲也不能上体育课,班主任表示同意。2007年9月10日下午,正是开学后的第二周,体育教师安排小冲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由于活动剧烈,小冲突然昏迷,小冲父亲在接到学校的电话通知后,马上赶到学校,把孩子送到医院,但小冲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先得知小冲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并在事实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小冲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而小冲死后,学校在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后,拒绝再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小冲的父母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汪律师代理此案,汪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小冲体重 110公斤,身体肥胖,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有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故可以看出,小冲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所致,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小冲休病假恢复上课后,该校在未了解其能否参加运动情况下,即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且未对小冲加以有效的保护,故学校应对小冲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学校赔偿小冲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小冲的父母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们可怜的儿子主持正义,对中国快律网和汪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小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先得知小冲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并在事实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小冲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而小冲死后,学校在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后,拒绝再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小冲的父母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汪律师代理此案,汪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小冲体重 110公斤,身体肥胖,胸腺肥大、淋巴组织增生、肾上腺萎缩属胸腺淋巴体质,有轻度脂肪心,右心室扩张,心脏储备能力降低,在运动状态下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引起肺淤血、肺水肿及全身内脏淤血,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故可以看出,小冲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所致,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小冲休病假恢复上课后,该校在未了解其能否参加运动情况下,即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且未对小冲加以有效的保护,故学校应对小冲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学校赔偿小冲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小冲的父母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们可怜的儿子主持正义,对中国快律网和汪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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