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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的客服代表为我聘请了律师解决了问题十分满意!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30 10:54:21
被告谢细秀于1957年被其姑父康保发、姑母谢月秀收养。被告成婚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初,因被告之子不愿随养外祖父姓康,康保发夫妇提出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同意并与之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康保发夫妇生活费8000元。不久,康保发夫妇将康保发的侄子即原告康佑明过继为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康保发夫妇于2006年12月、2007年9月先后去世。被告应付康保发夫妇的生活费实际只付了3500元,尚有45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被告尚未支付的4500元享有继承权,要求被告予以给付。被告谢细秀经人介绍拨打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电话,客服代表认真听取了案情描述,十分钟内为其在当地聘请了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周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保发夫妇与被告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支付康保发夫妇生活费。但该生活费属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不应由康保发夫妇以外的人所享有,康保发夫妇去世,被告即可终止支付。康保发夫妇与原告康佑明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不具有继承人资格。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被告尚未支付的生活费享有继承权并要被告给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被告谢细秀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主持正义维护了我的权益,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周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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