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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29 9:57:41
原告刘梦申的父母,即被告刘江与王景兰在200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王景兰生活,抚育费由王景兰自理。2002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江给付抚育费,法院为此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40元抚育费。2005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其父刘江增加抚育费,又经法院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增至120元。现原告因在天津市电子仪表技术学校上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原每月120元的抚育费不够学习、生活所用,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母亲单位也不景气,生活确有困难,要求被告刘江增加给付其抚育费。原告刘梦申经朋友介绍拨打了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电话,客服代表认真听取了案情描述,十分钟内为其在当地聘请了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丁律师代理此案。
被告刘江答辩称:我现已再婚,再婚妻子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需要我们抚养,我们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原告之母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故不同意给原告增加抚育费。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确已从单位下岗。被告现状属实,其每月工资收入为723.10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2007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刘江从2007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梦申抚育费18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也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原告刘梦申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为我做主,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丁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被告刘江答辩称:我现已再婚,再婚妻子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需要我们抚养,我们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原告之母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故不同意给原告增加抚育费。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确已从单位下岗。被告现状属实,其每月工资收入为723.10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于2007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刘江从2007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梦申抚育费18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也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原告刘梦申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为我做主,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丁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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