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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22 9:41:27
4年前,沛县沛城镇居民刘某认识了该县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交谈中得知他们的公司办的很红火,需要吸收更多的股金。刘某家中有些闲钱,便拿出几万元交给了这名负责人,和其他几位股东见了个面,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写有“此款系股金”的收条,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刘某以为自己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便放心的在家做起了发财美梦。
可几年后,该公司因种种原故歇业,刘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而这家公司则认为,刘某和其他几人一样,已是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不能在清算前就要求分配公司财产。无奈刘某诉至法院。刘某拨打了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电话,客服代表认真听取了案情描述,为其在当地聘请了有多年诉讼经验的贺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最重要的条件是还须各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而被告既没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且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原告的股东资格并未得到确认,原告非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刘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十分感谢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贺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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