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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的客服代表对待客户细致耐心让我十分满意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22 11:01:14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7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28日,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后,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华某一纸诉状将仇某送上了被告席。华某经人介绍拨打了中国快律网的客服电话,客服代表认真听取了案情描述,为其在当地聘请了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严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华某诉称,因装修需要向仇某购买的地面砖在铺设后仅使用了半个月就出现了表面大面积磨损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店面的形象,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协组织我们多次协商,但仇某拒绝作出相应的赔偿,导致调解未果,要求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被告仇某辩称,华某所购买的地面砖是最便宜的,当时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出现地面砖表面磨损现象可能是走动太多的原因造成的,只同意赔偿2000元损失。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仇某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向华某提供不合格的地面砖,影响了华某店面的装璜环境,鉴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华某主张赔偿损失,予法有据。仇某对其辩称理由未能充分举证,缺乏依据。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原告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十分感谢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的权益为我赢得赔偿,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严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庭审中,原告华某诉称,因装修需要向仇某购买的地面砖在铺设后仅使用了半个月就出现了表面大面积磨损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店面的形象,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协组织我们多次协商,但仇某拒绝作出相应的赔偿,导致调解未果,要求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被告仇某辩称,华某所购买的地面砖是最便宜的,当时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出现地面砖表面磨损现象可能是走动太多的原因造成的,只同意赔偿2000元损失。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仇某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向华某提供不合格的地面砖,影响了华某店面的装璜环境,鉴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华某主张赔偿损失,予法有据。仇某对其辩称理由未能充分举证,缺乏依据。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原告华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十分感谢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的权益为我赢得赔偿,对中国快律网客服代表细致耐心的服务和严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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