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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母感谢中国快律网的吴律师!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14 10:07:01
2007年3月,村民盛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口头约定,由盛某在本村村东河道内采沙,每年向村委缴纳承包费5000元。盛某在未办理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行采沙,并自制一标志牌放在看船棚上,上书:“抽沙水深,禁止捕鱼、游泳,切勿靠近”。2007年8月12日下午约三时许,村妇王某携带5岁的女儿桂桂到该河道内盛某取沙的沙塘附近挖蛤蜊,盛某曾口头警告过王某此处危险,但王某未予重视,继续携带女儿在沙塘附近挖蛤蜊。过了不长时间,王某寻找不到女儿桂桂了,遂呼叫。盛某闻讯后一起与王某寻找,终在沙塘内发现了桂桂的尸体。
桂桂的父母多次请求事故责任人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将承包沙塘采沙的盛某、发包沙塘的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河道管理职能的某河道管理段一起推上被告席,请求三被告赔偿桂桂的死亡补偿费、殡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桂桂的父母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当地有多年经验的吴律师代理此案,吴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辩称,桂桂的死亡是由于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引起的,均与自己无关,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盛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0%,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20%,某河道管理段赔偿10%,桂桂的父母自负40%。
原告桂桂的父母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们可怜的女儿主持公道,对中国快律网和吴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十分感谢!”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桂桂的父母多次请求事故责任人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将承包沙塘采沙的盛某、发包沙塘的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河道管理职能的某河道管理段一起推上被告席,请求三被告赔偿桂桂的死亡补偿费、殡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桂桂的父母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当地有多年经验的吴律师代理此案,吴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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