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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爱子,悲伤父母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1 14:46:34
2004年8月,吉安县油田镇隍北村委会吴下村村民梁爱民、罗招英夫妇因建私房取土制砖,在村旁开挖出一个大坑,因长期积水及经雨水冲刷,形成为一水坑。2005年,该村一小孩曾落入其中,幸获救及时,才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为此,该村部分村民曾强烈要求梁爱民、罗招英填好该坑,但他们却不予理睬。
2007年8月9日下午,原告扬文辉、黎建梅夫妇之子扬某(2岁零4个月,农村户口)出外玩耍时,不慎掉入该坑内,溺水身亡。悲伤愤怒的父母把梁爱民、罗招英告上了法庭,扬文辉、黎建梅夫妇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张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梁爱民、罗招英在村旁取土制砖并形成人工水坑,给周围环境构成潜在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未及时填平该坑,埋下事故安全隐患,且其行为与幼童扬某溺水身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扬某的死亡应向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承担40%的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怠于行使监护职责,致使儿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因被告梁爱民、罗招英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之子扬炎铧溺水而亡的后果,使两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爱民、罗招英赔偿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2154.62元的40%计人民币28861.85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43861.85元。
原告扬文辉、黎建梅夫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为我们主持公道,对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7年8月9日下午,原告扬文辉、黎建梅夫妇之子扬某(2岁零4个月,农村户口)出外玩耍时,不慎掉入该坑内,溺水身亡。悲伤愤怒的父母把梁爱民、罗招英告上了法庭,扬文辉、黎建梅夫妇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张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梁爱民、罗招英在村旁取土制砖并形成人工水坑,给周围环境构成潜在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未及时填平该坑,埋下事故安全隐患,且其行为与幼童扬某溺水身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扬某的死亡应向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承担40%的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扬文辉、黎建梅怠于行使监护职责,致使儿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因被告梁爱民、罗招英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之子扬炎铧溺水而亡的后果,使两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爱民、罗招英赔偿原告扬文辉、黎建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72154.62元的40%计人民币28861.85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4386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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