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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7-11 14:14:42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2002年张某升夫妇又收养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2007年6月,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尚余有一万余元。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张某升之父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当地有多年经验的贺律师代理此案。
在诉讼中,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002年张某升生前与张某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张某升之父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使我儿子的遗产得到合理分配,对中国快律网和贺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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