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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权利,政府责任不能止于提醒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6 9:41: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端午节放假时间为6月7日—9日,共3天。其中,6月7日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4日,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在6月8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东方早报》6月5日)
“有关部门提醒劳动者……”——每逢节假日到来之际,劳动部门发出的“权利警示”就会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广而告之。毫无疑问,这体现出公权力机构对于劳动者节假日权利的关注,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人性化。但实话实说,这样的“提醒”,作用其实不大。甚至可以说,如此停留在口头上的“提醒”,在现实的背景下,几乎成了一种工作惯性下的“套话”。
社会文明进步到了今天,权利意识深入人心,我想,恐怕不会有劳动者不明白,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加班工资。但现实中,还是会有很多人节假日加班不能如愿获得相应的、法定的权利报酬——何以?原因很简单,资本无良,无视法律制度尊严和劳动者权利。而之所以如此,又与劳动者缺乏与资本方博弈而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能力有莫大的关系。
明知道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是权利受侵犯,但大多数人仍然选择承受和沉默。不要怪劳动者“懦弱”,实在是劳动者没有与资本方“对垒”和对话的底气。劳动力与资本相比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缺乏必要的话语权,而工会等维权组织的“功能虚设”,又加剧了劳资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力的工资多少、福利怎样,劳动力一方既不能参与决策,也无法加以监督,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价值被低估时失语。面对国家推行的劳动者权力保障政策,一些无良资本不是阳奉阴违,就是公然对抗。在很多地方,包括加班工资之类的劳动者权利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成为“口头上和文件上的保障”。在此情况下,仅仅“提醒”有什么用呢?对劳动者权益产生不了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劳动者权利保障,是政府推卸不了的责任——这种责任,止步于希望劳动者自我警惕和自我维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懒政。政府公权力应该强化责任意识,着眼于提高劳方权利底气,以有为的权力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公平分配机制,推进各项制度的平稳落地。而节假日到来,劳动部门与其发布“提醒”,不如走出办公室,加强监管和监控;或者,主动接受劳动者的权利申诉并及时予以积极的回应。
“有关部门提醒劳动者……”——每逢节假日到来之际,劳动部门发出的“权利警示”就会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广而告之。毫无疑问,这体现出公权力机构对于劳动者节假日权利的关注,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人性化。但实话实说,这样的“提醒”,作用其实不大。甚至可以说,如此停留在口头上的“提醒”,在现实的背景下,几乎成了一种工作惯性下的“套话”。
社会文明进步到了今天,权利意识深入人心,我想,恐怕不会有劳动者不明白,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加班工资。但现实中,还是会有很多人节假日加班不能如愿获得相应的、法定的权利报酬——何以?原因很简单,资本无良,无视法律制度尊严和劳动者权利。而之所以如此,又与劳动者缺乏与资本方博弈而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能力有莫大的关系。
明知道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是权利受侵犯,但大多数人仍然选择承受和沉默。不要怪劳动者“懦弱”,实在是劳动者没有与资本方“对垒”和对话的底气。劳动力与资本相比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缺乏必要的话语权,而工会等维权组织的“功能虚设”,又加剧了劳资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力的工资多少、福利怎样,劳动力一方既不能参与决策,也无法加以监督,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价值被低估时失语。面对国家推行的劳动者权力保障政策,一些无良资本不是阳奉阴违,就是公然对抗。在很多地方,包括加班工资之类的劳动者权利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成为“口头上和文件上的保障”。在此情况下,仅仅“提醒”有什么用呢?对劳动者权益产生不了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劳动者权利保障,是政府推卸不了的责任——这种责任,止步于希望劳动者自我警惕和自我维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懒政。政府公权力应该强化责任意识,着眼于提高劳方权利底气,以有为的权力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公平分配机制,推进各项制度的平稳落地。而节假日到来,劳动部门与其发布“提醒”,不如走出办公室,加强监管和监控;或者,主动接受劳动者的权利申诉并及时予以积极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