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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刘律师为我做从轻处罚辩护成功!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6 15:43:44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生于1991年9月14日)到其舅舅李某家拜年,见李某在二楼房内拿钱。第二天,被告人陈某趁无人之际,从该房书内盗走现金500元,2月21日、26日、27日又在该房书内盗走现金700元、400元、400元,共盗得现金2000元。赃款已被挥霍。2008年2月26日中饭后,被告人陈某在其舅李某家五楼趁无人之际,将三枚戒指盗走,卖给他人得赃款300元。经鉴定,三枚戒指估价为2160元。
因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陈某父母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审调查,刘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盗窃的又是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悔改诚意,应当以教育为主,提出了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当庭采纳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判决后,陈某说:“感谢刘律师为我做从轻处罚辩护成功,今后我会好好做人!”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因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陈某父母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审调查,刘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盗窃的又是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悔改诚意,应当以教育为主,提出了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当庭采纳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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