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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6 14:59:10
2007年6月5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指控:2007年12月10日下午,由被告人李某在某饭店开房间作为赌搏场地,并纠集虞某、郑某等人参赌。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刘某某、史某负责购买赌搏用具,布置赌搏场所;由被告人左某安排被告人吕某、於某、曹某在赌场周围望风。到次日下午案发时为止,赌场共抽头数十万元,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数十万元,输赢额近百万元。要求法院以赌搏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史某的家属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了该案庭审。通过庭审调查,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赌搏犯罪,除被告人史某在公安卷中自己有过供述外,并无其它证据证明。因此,张律师依据该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仅有被告人史某自己的供述是不能定罪的,为被告人史某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参与赌搏犯罪,仅有被告人史某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指控其参与赌搏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史某赌搏犯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史某说:“感谢法律,感谢中国快律网和王律师,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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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参与赌搏犯罪,仅有被告人史某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指控其参与赌搏犯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史某赌搏犯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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