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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6 14:38:02
李某于2007年6月借用王某的身份证进入某家具制品厂做普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入厂后,厂方以王某名义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但由于该名已在社保部门参保,致厂方未能成功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投保。同时,厂方发现李某用假名进厂。2007年12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6月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以每月工资920元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费、评残费等共计人民币64193元。
厂方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经过充分的取证与审查申诉人的证据,发现李某提供的工资与其亲笔签名的工资条有区别。后经过仲裁开庭激烈辩论,为厂方挽回了27936.40元。
厂方称:中国快律网的服务很周到,客服人员不仅态度好,回答问题也很专业。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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