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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是环评法面世的最好契机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5 9:20:52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由国务院30多个部门和四川省政府组成的“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将用3个月的时间拿出震区的重建规划。潘岳表示,灾区重建不能是简单的恢复,规划环评应该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依据,为长期减灾防灾机制的建立打好基础。
随着抗震救灾的逐步深入,灾后重建规划已成为近阶段的中心工作,现在,国家已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发出征求意见书,广泛吸取各个层面的建议。然而,在笔者看到,最值得欣慰和关注是,此次灾后重建,规划环评将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依据,这不仅能根据灾区的生态承受能力,来合理布局,规范工农业以及多种产业的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能充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汶山大地震造成当地生态严重受损,资料显示,四川、重庆、陕西等8省市水库出险2380座,险情主要为大坝裂缝、坝体滑坡、溢洪道毁坏、泄水洞垮塌、防浪墙断裂、坝坡塌陷等。其中有69座水库存在溃坝险情,存在高危险情、次高危险情的水库分别达到320座和1991座。与此同时,汶川大地震也给四川的工矿企业、金融、服务贸易、商业等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这意味着,无论是水库、发电站的重建,还是经济产业的重新恢复,抑或是城镇房屋的再次修建,只要严格遵守规划环评,重新确定灾区重建体系的布局,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
当然,这是规划环评如期落实所能达到的效果。不过,令笔者担心的是,至今还未一部指导全国规划环评的法律,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没有刚性制度的约束性,即便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灾后规划环评计划,也极有可能打折扣。
一直以来,规划环评立法一波三折,始终没有出台。早在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就开始运作规划环评的立法工作,原本预计在去年八九月份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但是,由于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是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难怪乎,连环保部门高官潘岳向社会发出求助,呼吁社会各方支持条例的起草。
现在,笔者觉得,是加快环保立法最好时机,一方面,能完善现有法律。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仅仅对“规划环评”有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明确哪些规划要编制环评报告书,也没有提交审查程序。如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面世,这些问题无疑将迎刃而解。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灾区把规划环评引入重建环节,注定会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的目光。可以想象,在整个社会“敏感”时期,来隆重推出公众期盼已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天时,地利,人和,可谓样样都占,是这部法律面世的最好契机。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公开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还有待专家学者和公众来修改和进一步完善。譬如,规划环评审查权问题,应该交由独立的环保机构来审查;对于公众参与,应该从法律条款上充分赋予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权利等等。
随着抗震救灾的逐步深入,灾后重建规划已成为近阶段的中心工作,现在,国家已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发出征求意见书,广泛吸取各个层面的建议。然而,在笔者看到,最值得欣慰和关注是,此次灾后重建,规划环评将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依据,这不仅能根据灾区的生态承受能力,来合理布局,规范工农业以及多种产业的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能充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汶山大地震造成当地生态严重受损,资料显示,四川、重庆、陕西等8省市水库出险2380座,险情主要为大坝裂缝、坝体滑坡、溢洪道毁坏、泄水洞垮塌、防浪墙断裂、坝坡塌陷等。其中有69座水库存在溃坝险情,存在高危险情、次高危险情的水库分别达到320座和1991座。与此同时,汶川大地震也给四川的工矿企业、金融、服务贸易、商业等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这意味着,无论是水库、发电站的重建,还是经济产业的重新恢复,抑或是城镇房屋的再次修建,只要严格遵守规划环评,重新确定灾区重建体系的布局,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
当然,这是规划环评如期落实所能达到的效果。不过,令笔者担心的是,至今还未一部指导全国规划环评的法律,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没有刚性制度的约束性,即便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灾后规划环评计划,也极有可能打折扣。
一直以来,规划环评立法一波三折,始终没有出台。早在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就开始运作规划环评的立法工作,原本预计在去年八九月份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但是,由于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是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难怪乎,连环保部门高官潘岳向社会发出求助,呼吁社会各方支持条例的起草。
现在,笔者觉得,是加快环保立法最好时机,一方面,能完善现有法律。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仅仅对“规划环评”有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明确哪些规划要编制环评报告书,也没有提交审查程序。如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面世,这些问题无疑将迎刃而解。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灾区把规划环评引入重建环节,注定会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的目光。可以想象,在整个社会“敏感”时期,来隆重推出公众期盼已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天时,地利,人和,可谓样样都占,是这部法律面世的最好契机。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公开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还有待专家学者和公众来修改和进一步完善。譬如,规划环评审查权问题,应该交由独立的环保机构来审查;对于公众参与,应该从法律条款上充分赋予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权利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