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成功案例
中国快律网给了我们希望!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5 16:16:13
王某于2007年3月7日出生,出生后三天就因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入住了儿童医院治疗,并进行了“肠坏死切除手术”,到同年7月30日出院。200年5月8日、6月9日,王某到某某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按规定,王某第三次接种时间本应为2007年7月10日,但是因为他短肠综合症、营养不良等三次住院治疗,所以一直到2007年11月1日才到某某医院接种。2007年11月28日,王某就出现了发热症状,2007年11月30日王某又一次入住儿童医院治疗。医院的诊断结论为:脊髓灰质炎(Ⅱ型),右下肢偏疾(脊髓灰质炎即俗称的小儿麻痹症)。这个诊断结论让王某的父母傻了眼。为什么明明进行了疫苗接种,却仍然得了小儿麻痹症了呢?
后来,王某父母了解到,在王某为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而服用的疫苗糖丸的制品说明书上有明确地写明用法和禁忌。其中,用法为:口服。2个月龄以上儿童均可服用。首次免疫从二月龄开始,第一年连服三次,每次一粒,每次间隔4-6周。4岁时再加强免疫一次。禁忌事项:凡发热、急性传染病、佝偻病、免疫缺陷、体质异常虚弱者及孕妇忌服。也就是说,像王某这样体质异常虚弱又超时接种的情况,不但不能预防小儿麻痹症,反而会增加小儿麻痹症病发的危险。于是,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某某医院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某某医院违规操作,为在规定时间内为王某接种疫苗,导致他们的小孩在接种后出现脊髓灰质炎病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王某的伤残程度以及某某医院在对王某实施接种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某某医院在对王某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有缺陷,在王某所出现的不良后果中起少部分作用。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患脊髓灰质炎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王某自身生理性免疫力低下;其二,某某医院在接种时间上没有严格的把握。因此,判决某某医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10%的责任。原告对此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并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徐律师为其代理人。
针对一审的判决,徐律师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1.医院作为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的专业单位,对于免疫接种的相关情况有着深刻地了解。而被接种人及其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免疫接种时,医院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某某医院在2007年11月1日对王某进行接种时,明知王某有因病住院治疗的经历,却未详细询问病史情况,也未对超时接种可能会增加接种危险的后果告知王某的父母,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也侵犯了被接种人的知情权。2.医疗鉴定机构一般只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无法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即使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认定某某医院的责任份额为10%,也只能是法院确认某某医院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某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3.关于王某的残疾用具费和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虽目前尚未发生,但今后必然发生。因此法院应保留王某待上述费用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的权利。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采纳了徐律师的主张,认定某某医院应当按照主要责任(55%)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判决某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同时保留了王某就日后发生的残具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
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王某父母说:“中国快律网为我们真正讨回了公道,让我们看到了曙光,给了我们希望!”。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后来,王某父母了解到,在王某为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而服用的疫苗糖丸的制品说明书上有明确地写明用法和禁忌。其中,用法为:口服。2个月龄以上儿童均可服用。首次免疫从二月龄开始,第一年连服三次,每次一粒,每次间隔4-6周。4岁时再加强免疫一次。禁忌事项:凡发热、急性传染病、佝偻病、免疫缺陷、体质异常虚弱者及孕妇忌服。也就是说,像王某这样体质异常虚弱又超时接种的情况,不但不能预防小儿麻痹症,反而会增加小儿麻痹症病发的危险。于是,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某某医院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某某医院违规操作,为在规定时间内为王某接种疫苗,导致他们的小孩在接种后出现脊髓灰质炎病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针对王某的伤残程度以及某某医院在对王某实施接种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了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某某医院在对王某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有缺陷,在王某所出现的不良后果中起少部分作用。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患脊髓灰质炎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王某自身生理性免疫力低下;其二,某某医院在接种时间上没有严格的把握。因此,判决某某医院对原告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10%的责任。原告对此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并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徐律师为其代理人。
针对一审的判决,徐律师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1.医院作为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的专业单位,对于免疫接种的相关情况有着深刻地了解。而被接种人及其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免疫接种时,医院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某某医院在2007年11月1日对王某进行接种时,明知王某有因病住院治疗的经历,却未详细询问病史情况,也未对超时接种可能会增加接种危险的后果告知王某的父母,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也侵犯了被接种人的知情权。2.医疗鉴定机构一般只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无法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即使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认定某某医院的责任份额为10%,也只能是法院确认某某医院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某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3.关于王某的残疾用具费和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虽目前尚未发生,但今后必然发生。因此法院应保留王某待上述费用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的权利。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采纳了徐律师的主张,认定某某医院应当按照主要责任(55%)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判决某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同时保留了王某就日后发生的残具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
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王某父母说:“中国快律网为我们真正讨回了公道,让我们看到了曙光,给了我们希望!”。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