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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5 15:10:46
原告郁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某及其儿子徐某某。某路某弄二层亭子间原是王某承租的公房。2003年10月27日,两被告以投亲靠友为由,户籍从当地某县迁至系争房屋内。2007年9月28日,王某死亡。2007年10月30日,原告户籍从某路某弄迁至系争房屋内。2008年2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将系争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原告,并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吴律师代理了此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租赁户名变更为原告郁某。同年3月16日,原告取得了租赁凭证。但是二被告的户口仍然空挂于系争房屋内不肯迁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再次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吴律师代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迁出系正房屋。
吴律师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因投亲靠友户籍从当地某县迁至系争房屋内,但被告徐某之妻王某某随即购买了某路住房,户籍准迁入被告徐某夫妇,说明被告已对居住房屋有了考虑。另从房屋来源来看,系原告丈夫租赁的房屋,两被告仅是通过投亲靠友落户的,房屋来源并无两被告因素。故原告作为系正房屋承租人要求两被告迁离合理合法。
法院最后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系争房屋。
原告胜诉后说:“吴律师的辩论条理清楚,法律条例熟悉。我们家打嬴了这个案子,全家都很高兴,所以特别想感谢一下中国快律网和吴律师付出的努力!”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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