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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先予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4 10:21:29
一、法院对本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人一般在起诉的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应审查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基础上才可行使先予执行措施。
二、法院须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盲目采取先予执行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因此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实物担保的,财产须为申请人所有或管理。
三、先予执行的数额应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否则超过部分适用执行回转,会给审理造成被动。
四、先予执行的标的与申请人申请的标的应相符。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应明确。不存在反诉等情况。
二、法院须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盲目采取先予执行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因此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实物担保的,财产须为申请人所有或管理。
三、先予执行的数额应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否则超过部分适用执行回转,会给审理造成被动。
四、先予执行的标的与申请人申请的标的应相符。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应明确。不存在反诉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