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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6-3 14:00:00
1999年,从事个体板车运输的陈某,江某,周某三人自筹资金数十万元,创办了某食品厂,当时为了筹款方面和政策规定,挂靠集体企业的牌子,国家和政府未有分文投资。此后,由当地政府下文:任命江某为厂长,陈某为出纳,周某为会计。由于厂长经营得当,效益日益提高,工人的工资由原来的三四十元增加到五六百元,而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还是停留在创业时的九十元。
周某等三人协商后,用进原材料时增加数额等手段,先后为江某增资一万元,陈某和周某各增资九千元。
2007年当地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江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陈某家属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吴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
吴律师的成功辩护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其周到细致的服务也赢得了陈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周某等三人协商后,用进原材料时增加数额等手段,先后为江某增资一万元,陈某和周某各增资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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