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知识
挪用特定款物罪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30 16:32:41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专用权以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是复杂客体。犯罪只限上述七种款物,既包括国家财产,又包括各类捐赠,是广义的公共财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使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谓挪用,即挪作了他用,指改变了专款的特定用途。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管、经管、调配该七种特定款物的有关责任人员。
(四)主观上出自故意,必须明知是该七种特定款物而挪用。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专用权以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是复杂客体。犯罪只限上述七种款物,既包括国家财产,又包括各类捐赠,是广义的公共财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使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谓挪用,即挪作了他用,指改变了专款的特定用途。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管、经管、调配该七种特定款物的有关责任人员。
(四)主观上出自故意,必须明知是该七种特定款物而挪用。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