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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们的名誉!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27 13:56:32
2007年6月,年近五旬的任女士,看到北京某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的瑜伽训练课程招生广告后报名参加培训,并交纳了378.40元的培训费。第二天任女士即参加了瑜伽训练。在开课后10分钟左右,任女士摔伤,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为此,任女士将自然美美容院告上法庭,索赔18000余元,理由是教练训练不当,在其超过训练限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进行训练,且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其摔倒,导致下颌触地,造成下颌及牙齿多处受伤。被告美容院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夏律师代理此案,夏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美容院在瑜伽训练场地铺有木制地板,练功时,每位学员有垫子一张,在训练场地内贴有瑜伽练习注意事项,在练习瑜伽的过程中,指导教练不断重复练习中的注意事项。由于任女士提出其在开始练习瑜伽时,教练未向其告知瑜伽练习的注意事项,对此,美容院提供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在训练过程开始时,教练因为有新学员参加练习,告知了注意事项。
一中院认为,任女士参加瑜伽训练课,接受美容院对其进行的服务,美容院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任女士在其服务场地内的人身安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训练场地铺有木地板,并配有训练垫,在对练习者安全设施方面已尽到保护义务。另外,美容院在训练场馆内张贴注意事项须知,教练在瑜伽训练过程中亦尽到告知注意事项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美容院当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任女士当时所做动作为站立冥思,并非危险动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应充分知晓,其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范围仍然进行训练,其自身是有责任的。
据此,一中院认为,美容院对任女士受伤并无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任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美容院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帮助我们避免了损失赔偿也维护了我们的名誉,对中国快律网和夏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经法院审理查明,美容院在瑜伽训练场地铺有木制地板,练功时,每位学员有垫子一张,在训练场地内贴有瑜伽练习注意事项,在练习瑜伽的过程中,指导教练不断重复练习中的注意事项。由于任女士提出其在开始练习瑜伽时,教练未向其告知瑜伽练习的注意事项,对此,美容院提供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在训练过程开始时,教练因为有新学员参加练习,告知了注意事项。
一中院认为,任女士参加瑜伽训练课,接受美容院对其进行的服务,美容院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任女士在其服务场地内的人身安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训练场地铺有木地板,并配有训练垫,在对练习者安全设施方面已尽到保护义务。另外,美容院在训练场馆内张贴注意事项须知,教练在瑜伽训练过程中亦尽到告知注意事项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美容院当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任女士当时所做动作为站立冥思,并非危险动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应充分知晓,其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范围仍然进行训练,其自身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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