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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获赔偿 感谢中国快律网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27 11:20:21
2006年8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2007年10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朱女士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熊律师代理此案,熊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未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则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此为开发商原因造成,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此协商义务,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朱女士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平衡利益出发,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祝女士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原告朱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帮我要回了意向金并获得了经济损失赔偿,对中国快律网和熊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7年10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朱女士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十分有经验的熊律师代理此案,熊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未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则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此为开发商原因造成,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此协商义务,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朱女士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平衡利益出发,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祝女士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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