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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26 11:54:54
2007年6月26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镇广场社区三组的陈某家中液化气耗尽,便打电话到徐某开办的液化站,要求购买液化气一瓶,该站指派雇员韦某将液化气钢瓶运送到陈某家。韦某到达后,在帮助安装调试新的液化气钢瓶的过程中,造成陈某家厨房起火,继而漫延至相邻的三组38至41号民房。消防队员经过近3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火扑灭。
2007年8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及《“6•26”广场社区三组38—41号居民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览表》,认定火灾是由韦某违章安装调试液化气钢瓶引起(徐某在韦某上岗前没有安排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韦某负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韦某雇主徐某负间接责任;造成郭某等9人的财产损失71821元。
徐某不服,申请河池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但该支队经过重新的认定,也维持了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此外,因为房屋被烧毁,还造成屋主郭某等人的误工费、房屋租金费等损失7187.66元。
根据以上事实,金城江区法院认为,徐某与韦某形成的雇用关系,雇员韦某在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韦某在从事雇用活动的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对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郭某等9人房屋损失、家俱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韦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徐某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在认定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同了一审对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
韦某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的十分有经验的宋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对本案十分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拿到判决书后,韦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主持公道,对中国快律网和宋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7年8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及《“6•26”广场社区三组38—41号居民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览表》,认定火灾是由韦某违章安装调试液化气钢瓶引起(徐某在韦某上岗前没有安排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韦某负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韦某雇主徐某负间接责任;造成郭某等9人的财产损失71821元。
徐某不服,申请河池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但该支队经过重新的认定,也维持了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此外,因为房屋被烧毁,还造成屋主郭某等人的误工费、房屋租金费等损失7187.66元。
根据以上事实,金城江区法院认为,徐某与韦某形成的雇用关系,雇员韦某在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韦某在从事雇用活动的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对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郭某等9人房屋损失、家俱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韦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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