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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为病患撑腰!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23 15:01:14
2006年12月8日,张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县中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CT、X射线摄片查体情况为: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被动活动时诱发剧痛,右前臂较健侧增粗,未发现神经损伤征象;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张某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张某住院11天后出院。
但张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7年9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张某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气愤之余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张某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有丰富诉讼经验的辛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到县中医院治疗的事实存在,医院作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张某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未查出其神经损伤,造成对张某的病情的漏诊,延误了其医疗诊治,医院漏诊的误诊行为确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给张某造成的交通费损失,并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漏诊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主要是车祸造成的,故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县中医院赔偿患者张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9元。判令县中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交通费26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269元。
原告张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的正当权益,对中国快律网和辛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但张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7年9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张某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气愤之余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张某通过中国快律网聘请了有丰富诉讼经验的辛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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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维护了我的正当权益,对中国快律网和辛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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