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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帮忙,无助妻子离婚成功!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17 14:33:37
家住都安瑶族自县东庙乡的潘女士,今年29岁。几年前,潘女士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2000年8月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韦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至今,期间韦某只在2002年6月和2004年6月回家两次,每次住几天便走,未留生活费给母子俩。这几年,韦某也没有给家里寄来任何费用,不关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生活非常艰难。潘女士曾多次寻找韦某,但均找不到人,韦某莫名其妙“失踪”了。无助的潘女士拨通了中国快律网呼叫中心的电话,中国快律网的客服人员很快便为她在当地预订了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裴律师代理诉讼。
裴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应向法院起诉离婚。为此,2007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2002年6月和2004年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潘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感谢裴律师,我会带着儿子继续好好生活下去的!”
本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裴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应向法院起诉离婚。为此,2007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2002年6月和2004年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潘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感谢中国快律网,感谢裴律师,我会带着儿子继续好好生活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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