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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对快律网的感谢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6-16 14:56:37
原告周某系被告簇桥乡一村民小组村民。2007年8月,周某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其户口在2007年从农村迁往学校。之后村民小组以周某户口已迁出为由,从2008年起,即停止向原告分配土地承包收益。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其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没有毕业参加工作前扣发其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于理于法均无据。周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王律师在接受该案委托后,仔细地审阅了该案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周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在庭审中,王律师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斥了对方的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北京的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因此,被告村民小组以组委会名义通过决议,将其排除在土地承包收益款分配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周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法院对周某要求分配土地承包收益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周某表示:“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满意,多亏了中国快律网,不仅帮我找到了这么好的王律师,尽心尽力的帮我打赢了官司,还给了我代理费10%的优惠,帮助我这样一个普通大学生维护了自身的正当权益!”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其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没有毕业参加工作前扣发其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于理于法均无据。周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王律师在接受该案委托后,仔细地审阅了该案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周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在庭审中,王律师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驳斥了对方的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北京的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因此,被告村民小组以组委会名义通过决议,将其排除在土地承包收益款分配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周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法院对周某要求分配土地承包收益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周某表示:“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满意,多亏了中国快律网,不仅帮我找到了这么好的王律师,尽心尽力的帮我打赢了官司,还给了我代理费10%的优惠,帮助我这样一个普通大学生维护了自身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