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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快律网的熊律师表达最深切的谢意!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9 17:49:14
雷某于2007年11月14日进入某纸类制品厂任啤工,按计件计付工资。2007年12月19日雷某被啤机压伤右手,2008年1月13日经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2月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就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果,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诉,要求按照每月工资1100元为基数计算工资待遇,仲裁庭裁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820元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
某纸类制品厂不服劳动仲裁庭的裁决,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574元支付雷某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工伤前平均工资为多少?某纸类制品厂提供2007年11、12月两个月的员工工资表证实雷某工伤前的计件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74元,主张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74元为基数支付雷某的工伤待遇。虽然该两个月的工资表雷某未签名,但因雷某是2007年11月14日入职工作,次月19日雷某还未到发放工资时间便发生工伤事故,雷某未在这两个月的工资表上签名是合情合理的,而其他员工基本上已在该两具月的工资表上签名并领取了这两个月的工资,故应当认为这两个月的工资表是真实可信的,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雷某提供“证明”及工资条各一张,欲证明其实际工资为1100元,但因该“证明”是某纸类制品厂员工的证人证言,雷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证明”不具证据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又因雷某提供的工资条是另一员工的工资条,不能真实性证明雷某实际工资情况,故法院也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以574元为基数计支付雷某各项工伤待遇。
雷某致电编辑部代其向熊律师表示深切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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