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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中国快律网!谢谢熊律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9 17:02:13
张某于2007年8月进入某电脑培训中心担任教师,12月张某向培训中心提出要去外地学习平面设计,培训中心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为其支付8000元培训费。
但张某学成后在某电脑培训中心工作不到三个月就不辞而别。某电脑培训中心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张某违约及没有按照规定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为由,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某电脑培训中心经济损失8000元。
某电脑培训中心非常感激中国快律网,并谢谢熊律师的帮助。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