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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8 17:04:33
何某系某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于2007年11月16日17时许,林某和何某在某市路口交界处,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抢劫。后因李某身上未携带钱财而未得逞。后在继续作案过程中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
何某家属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陈律师作为此案的辩护人。陈律师接手该案件后,迅速会见了被告人何某,并查阅了案卷的全部资料,对该案有了详细的了解,并决定采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中陈律师认为:1、被告人何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何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何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4、何某某所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财产的损失和身体的伤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最终全部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佰元。
何某家属感激于陈律师为他赢得胜诉,并表示要永远关注、支持中国快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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