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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8 16:28:10
刘小姐是某美容美发学校的学员,2006年9月,刘小姐的老师组织包括刘小姐在内的几名学员到被告某摄影棚各拍摄了一组艺术照。摄影棚未收任何费用,并向每位参与拍摄的学员制作了一本自己的相册。同年11月,刘小姐发现当地两个知名商场内各有一个摄影店铺使用了刘小姐的艺术照作为宣传及大幅橱窗广告,即询问该摄影店员工照片的来历,得知此两个摄影店均由被告开设。刘小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原告无奈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其诉至法院。李律师接案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未经得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2、被告将原告肖像作其店铺经营广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肖像制品交原告处理;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中国快律网专业、实用、高效的服务得到了原告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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